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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经开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10-24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7号)规定,参照“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雅安实际,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灾后重建项目是指列入“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按照投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和地方灾后重建基金或者财政性资金、利用国外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含国家补助资金但企业自有投入占绝大部分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灾后重建办公室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工程管理、资金管理等的综合协调,收集、研究、汇总重建项目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是灾后重建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准、备案)、招投标监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监管、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变更价格的评审。涉及的财政评审由财评中心具体承担,评审人员及技术力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由财评中心负责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经信、规建、国土、环保、交通、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规划,对技术方案和招标投标等进行指导、协调,对本行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行政监察,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灾后重建项目实施中的履职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县(区)灾后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灾后重建项目负总责;各有关项目业主是灾后重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竣(交)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下放审批权限。对灾后重建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审批权限不能下放的外,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项目县(区)。国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审查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简化审批程序。灾后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开展初步设计(代可研)或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初步设计(代可研)或实施方案。
    第八条  灾后重建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按核准管理,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按备案管理。
    第九条  国土、规建、环保、水务、安监等部门依据灾后重建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环评、水保、行洪论证、安评等手续。
    第十条  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确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投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报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涉及发改、规建、国土、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同时受理项目业主提供的申报要件,实行并联审批。
    
第三章  工程发包

    第十二条  灾后重建项目的发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第十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的承包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督管理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遏制借牌投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减少流标现象发生,提高招投标效率,加快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进度,原则上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确定总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确定,可在资格预审企业库中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质的企业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
    第十六条  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
    (二)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建造的;
    (三)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单位和货物供应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
    (四)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十七条  准确把握应急工程的范围,严格执行应急工程的相关规定,确需按应急工程实施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7号)规定和《雅安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雅安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执行。
    不得将因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等理由将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灾后重建等名义不招标不比选。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可将多个项目前期工作打捆实施;对在一个区域内集中实施的多个项目,也可将其地质灾害评估、环评等工作打捆选择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没有项目管理能力的项目业主,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代建管理,代建单位的确定按《雅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雅府发〔2012〕6号)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代可研)或实施方案实施;施工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超过概算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灾后重建项目未按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应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事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现场管理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实行押证施工制度,押证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替换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资格不得低于被替换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行考勤制度,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人员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除按现场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严格工程量变更管理,严格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在监理单位认可的基础上,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应进行现场核对并签证,保存原始记录、影像等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量变更审查及审计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重建办、监察、发改、财政、规建、审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市稽察办将定期、不定期开展对重点工程专项稽察。
    第二十七条  规建、水务、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管,指导项目业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查处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业主应将批准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竣(交)工验收及审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未经竣(交)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依照项目分行业分类实施的规定,由发包人组织竣(交)工验收,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应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等,报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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