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和《雅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雅府发〔2010〕3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在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推进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行政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任务繁重,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科学重建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蒲忠任组长的雅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人事、纪律等内部管理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做到法律依据充分、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表达准确,并明确标注生效日期和有效期。起草单位报请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应提交报请审议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有效期等)、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监察部门廉洁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材料不齐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部门办公室会议等形式集体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开。未经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经过5年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确需继续实施的,必须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公布后实施。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适用失效规范性文件。
目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13〕162号)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后,除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外,不再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按法定程序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报请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也可以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2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体工作。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报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登记,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
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审查的督促指导。
附件:雅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雅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蒲 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向东 市政府秘书长
何卫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李阳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毕怀东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蔡 军 市监察局局长
潘素华 市财政局局长
马骊骅 市政府目督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法制办,由李阳军同志兼任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联系人:王兴,联系电话:2360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