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29 17: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雨城和名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10

雅安市雨城区城区

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内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需的各种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雨城区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运载建筑材料应装载适量,牢固捆扎;运载散装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必须进行封盖严密,不得泄漏遗撒;

(三) 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须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输企业;

(二)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拥有5辆以上(含5辆)统一车身颜色和标志的加盖密闭式大、中型专运车(限车载重20吨以下)等设备;

(四)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安全要求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及定期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排放检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市城管执法部门审核登记的车辆实施建筑垃圾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二)按照运输车辆核定承载量运输,封闭严密,建筑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车厢挡板,不得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因工程紧急或市政工程抢修,确需在规定时间外运输建筑垃圾的,须经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手续的办理流程:

(一)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雨城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雨城分局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

(二)查验、审核合格后,申办单位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雨城分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

(三)申办单位再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必须将建筑垃圾运输到规划确定的处置、倾倒场地。

第九条 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不低于2高围墙(或挡板),机具、建材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二)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必要的照明设施;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在出入口落实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街道;

(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四)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覆盖,及时清运;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职权予以处罚:

(一)从事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从事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对驾驶员记12分;

(三)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对驾驶员记3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对驾驶员记6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未硬化;

(二)无冲洗设施的;

(三)未落实保洁人员的;

(四)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密闭不到位或未密闭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名山区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