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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财政局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9-25 14: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本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雅安市财政局督查督办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4


雅安市财政局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局机关督办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
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不仅是局领导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办公室工作的重要职能。督查工作既是检验办公室整体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又是衡量办公室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程度的重要标准。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财政工作和财政改革,坚持“及时有效、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五条 局机关的督查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对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及市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作出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中,需我局办理的进行督办落实;
(四)对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的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落实;
(五)我局及市上有关部门会议确定或决定的涉及我局重要事项的具体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六)对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七)对有关财政业务工作、中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八)局党组认为必须督查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凡列为督查的事项,均应按立项、拟办、分办、承办、督办、反馈、通报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上级要求或局领导指示,凡承担有督查督办任务的科室(下属单位)要将需要督查的事项,按领导批示意见、收文、承办部门或负责人、办结时间等内容逐项进行登记,并报请局领导批准、立项。
(二)拟办分办。局办公室根据立项要求和各科室(下属单位)的职责进行拟办,填写“督查通知单”或“催办单”,注明领导批示、承办任务、完成时限等,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签发后,及时通知有关科室(下属单位)承办。
(三)组织承办。有关科室(下属单位)接受任务或收到“督查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抓紧贯彻落实,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办。办公室要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延迟办理、敷衍塞责影响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检查。督查事项下达后,局办公室应采取督查调研、跟踪检查、深入科室(下属单位)督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及时的检查催办。对重要事项要全程督查;紧急事项迅速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五)情况反馈。承办科室(下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督查事项,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经局办公室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科室(下属单位)补办或重办。
(六)情况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局办公室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第四章           督查制度
 
第七条 分级负责制。通常情况下,督查工作应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特殊情况,可越级督查。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局机关把督查工作纳入各科室(下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督查时限制。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除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外,督查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按文件、批示或局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
第十条 督查报告制。督查部门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局领导报告。对督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也要及时报告,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报送督查专报、督查总结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局机关实行督查工作局长负责制,定期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局机关督查工作水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下属单位)督查督办具体责任人,并向局长负责,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作为督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要确定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和网络,认真做好各项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有较高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承担督查工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专兼职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督查工作人员可阅读发至本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内部刊物,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局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雅安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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