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的规定,为减轻芦山地震重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对芦山地震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3〕41号),出台对芦山地震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政策。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联合以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对芦山地震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雅财综〔2013〕97号)及时转发执行。
一、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全部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减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重灾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衩采矿权使用费;免收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二)对重灾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重灾区的法人机构及在重灾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兔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韭务监管费;
(三)对重灾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重灾区的法人机构及在重灾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对重灾区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重灾区的法人机构及在重灾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
(五)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养登记费。
三、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
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土地登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免收工本费。
四、减免范围
除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外,上述减免项目在芦山地震重灾区7个县(市、区)范围执行,即:
雅安市:芦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县、荥经县、宝兴县;
成都市:邛崃市。
五、减免期限
上述减免项目执行期限为3年,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l日止。在此期间巳收缴的,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