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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8月1日起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来源:雅安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8-01 11: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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