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880元调整为1070元(每日49.2元),上调幅度为21.59%;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9.3元调整为11.1元,上调幅度为19.35%。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