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雅府发〔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精神,经三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雨城区、名山区、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雨城区、名山区、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每小时11.1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