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四川省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收缴工作进行改革

来源:雅安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6-25 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收缴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按照财政部、公安部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除外,下同)罚款收入收缴工作进行改革。
一、改革内容
(一)统一罚款代收机构。
省级非税收入代收机构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代收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和中国银联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改革正式实施之日起,各地财政部门不再自行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代收机构,公安部门不再向其他代收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
(二)统一收缴管理平台。
财政厅、公安厅和省级代收机构搭建“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收缴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省统一平台”),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和省级代收机构通过该平台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收缴、资金清分和收入对账,实现三方数据交换和共享。
自2013年7月1日起,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应通过“全省统一平台”进行收缴管理。7-8月为改革过渡期,各地原有的罚款收入收缴系统与“全省统一平台”并行2个月,通过原系统收缴的罚款收入仍按原方式处理,通过“全省统一平台”收缴的按照改革后的要求进行处理。2013年9月1日改革正式实施后,各地原有收缴系统必须停止使用。
(三)统一清分资金。
省级非税收入代收机构代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后,资金先归集到6家代收银行归集行的待清算账户,由财政厅按照“罚款收入归属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地在省外的归属处罚地)”的原则及时进行清分,分别转入各级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账户。
若发生退款且办理退款的公安部门与该笔罚款的违法信息采集部门不一致,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定期将情况审核汇总提交财政厅,财政厅在清分资金时及时予以调整。
(四)统一支付手续费。
省级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办理该业务的代收手续费和跨行转账手续费由财政厅统一按季度结算并支付给各代收机构,其中:代收手续费根据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规定,全省代收手续费统一按罚款代收总额的0.4%执行,由财政厅在清分时作为省级分成收入提取,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后预算安排支付各代收机构;跨行转账手续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负担。
二、业务流程
(一)统一管理平台。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省级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和中国银联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升级改造各自业务系统,并进行互联互通,共同搭建“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缴管理平台”。其中:省财政厅升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完善罚款收缴和清算对账模块;省公安厅升级改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管理系统,建立内部对账模块;省级代收机构升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缴系统,实现多种离柜缴款方式。
全省各级财政、公安部门和省级代收机构统一通过该平台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缴、资金清分和收入对账,实现三方数据交换和共享。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省级代收机构对本部门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做好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二)处罚决定书。
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是罚款收缴、资金清分、收入对账的重要凭证。公安部门开具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及时、准确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管理系统。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处罚决定书》申请、启用、分发、注销等管理措施,不得串用、混用。
(三)罚款缴纳。
凡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我省公安部门做出罚款处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除外)的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内工、农、中、建、邮储、交通银行所有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以及中国银联、中国电信的支付平台均可缴纳罚款,并可获取缴款凭证。
当事人如需财政票据的,可在缴款后持处罚决定书(非现场处罚的持被处罚人驾驶证)到全省任何公安交警部门领取一次《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统一管理平台核对当事人缴款信息无误后,出具加盖开票交警部门收据章的《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购。
(四)代收机构收缴。
省级代收机构统一使用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缴系统(简称:四川交警罚款代收系统)。
 1、银行柜面收缴。
(1)工、农、中、建、邮储、交通银行柜面受理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时,依据处罚决定书编号调取违法处罚数据并完成罚款代收。
(2)如无违法处罚数据,柜面人员应根据处罚决定书完整准确录入缴款日期、处罚决定书编号、当事人、罚款金额等要素并完成罚款收缴。
(3)处罚决定书内容与违法处罚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柜面应以违法处罚数据为准进行罚款代收。
(4)柜面人员完成罚款收缴后将处罚决定书第二联退缴款人,并向缴款人打印缴款凭证盖收讫章。
(5)受理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时,银行柜面人员不得无故拒收。
(6)代收银行在当日发现收款或录入错误的,可实行冲正处理。
 2、离柜收缴。
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或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时,输入处罚决定书编号调取违法处罚数据,录入相关要素缴纳罚款。如无违法处罚数据,则需到银行柜面缴纳。
(五)数据传输和资金清分。
 1、省级代收机构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资金归集到省归集银行待清算账户。省归集银行日终汇总当天数据传送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数据库。
 2、省归集银行每个工作日登录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非税交警罚没收入网”,核对上一工作日数据与资金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查找原因进行修正,并将正确的数据重新传送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数据库。
 3、省财政厅接收到省归集银行核对正确的数据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各机构代收的全省道路交通罚款收入按“罚款归属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地在省外的归属处罚地)”的原则生成《全省交警罚没收入清分表》,对清分表进行审核后将其保存至省财政厅指定数据库。
 4、省归集银行每个工作日进入省财政厅数据库提取《全省交警罚没收入清分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自动清分到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六)对账。
 1、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银行每个工作日登录省财政“非税交警罚没收入网”核对清分数据与所收资金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省级归集银行和省财政厅联系,查找原因并更正。
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银行按周和月通过省财政“非税交警罚没收入网”打印交警罚没收入周、月对账单,审核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2、各级财政部门每个工作日进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交警罚没收缴模块中查看、核对本级财政应收罚没收入清分数据。
 3、各级公安部门分别进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管理系统下的“四川公安交警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查询对账子系统”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四川非税收入信息网”,核对违法信息解锁金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到的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当及时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同级财政部门联系,查找原因并更正。
各级公安部门应及时同各级财政国库部门核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专户数和缴库数。
(七)纠错和退付机制。
 1、当事人发现已缴罚款但未核销记录的,可与交警处理机关联系提请更正。
 2、若发生退款且办理退款的公安部门与该笔罚款的违法信息采集部门不一致,公安厅交警总队定期将情况审核汇总提交财政厅,财政厅在清分资金时及时予以调整。
(八)手续费。
省级代收机构代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手续费标准为代收资金的0.4%,由各级财政承担;跨行划转手续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承担。省财政厅按季结算后统一支付给各省级代收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