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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5-06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
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委员会对自愿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集中、统一的资格审查后,建立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行为。
第三条  达到招标限额的市本级、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的资格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议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工作重大事项,审定名录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内),具体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的工作规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负责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名录库的分类与建立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名录库,入库承包商不受区域、行业、性质等限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另行建立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分批次集中受理申请、审查和公布结果。新增入川备案企业,符合入库申请条件的,可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接受集中审查,符合名录库资格审查标准的可补录入本年度名录库。
第七条 名录库分施工承包商名录库和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两类。名录库的具体类别、专业、组别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布。
第八条  承包商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的类别和专业,同一专业只能申请一个组别。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从相应资质、信用记录、履约能力、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查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拟订,并由管理委员会审定和发布。
工程咨询单位名录库和项目管理机构名录库资格审查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拟订;造价咨询单位名录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资格审查标准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牵头拟订。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进行资格预审的名录库类别、专业、组别、申请条件、受理部门、录取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各受理部门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材料。具备多种资质的承包商,可申请多个名录库类别和专业,申请材料应根据公告要求分别提交。
(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建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据资格审查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名录库承包商候选人名单。
(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的承包商候选人名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录入名录库,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工作结束之日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名录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原则上应从名录库中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包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扩大范围到名录库以外选择投标人:
(一)名录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7家的;
(三)在名录库范围内招标两次失败的;
(四)特殊项目需要面向境内外进行招标的。
第十四条  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因企业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对应组别的,应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 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认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竞争;
(四)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协议;
(五)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的依据。承包商履约评价细则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业主管部门可提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将其清出名录库:
(一)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投标两次及以上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
(四)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库的基本条件的;
(五)在提交入库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的;
(七)违法分包、转包的;
(八)发生民工工资拖欠并出现下列行为:解决不力、拖而不决的,因企业原因造成集访和重大不稳定隐患的,以合同、结算等理由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及其它行为的;
(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各种处罚的。
施工企业被清出名录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部分内容的,可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组别调整、清出名录库的承包商名单。
第四章 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承包商因本办法第十七条原因被清出名录库的,停止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取消其2年内申请资格预审的资格。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从名录库中选择承包商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暂停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商资格预审中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名录库的公示、发布和对承包商的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投诉人或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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