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受“4.20”芦山强烈地震影响,灾区部分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诊疗场所及相应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遭受不同程度毁损或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继续使用,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需要在临时场所内开展医学救治相关工作。为确保灾区伤(病)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临时场所周围环境的辐射安全,防止射线泄漏及公众受到超剂量照射等辐射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现就地震灾区医疗机构临时放射性诊疗场所的辐射监管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灾区医疗机构放射性诊疗场所因地震影响无法继续使用的,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可在临时场所内使用III类医用射线装置开展放射性诊疗活动,但须满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4.20”四川省芦山地震灾区医疗机构临时放射性诊疗场所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见附件)。使用医用II类以上(含II类)射线装置及各类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在临时场所开展放射性诊疗活动。
二、需要在临时场所内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灾区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州)环保部门申报,经现场监督检查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要求后,方可开展放射性诊疗活动。
三、在临时场所内开展放射性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暂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灾区临时场所内从事放射性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加强临时场所的辐射安全管理。所在地的市(州)环保局要加大临时场所的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射线泄漏、人员超剂量照射等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4.20”四川省芦山地震灾区医疗机构临时放射性诊疗场所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25日
“4.20”四川省芦山地震灾区医疗机构临时放射性诊疗场所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4.20”四川省芦山地震灾区医疗机构在临时场所使用III类医用射线装置开展放射性诊疗活动时,必须满足以下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1、临时III类医用射线装置机房应建在相对偏僻的位置,地面建(构)筑物尽可能独立,并将候诊区与拍片区分开设置,使候诊伤(病)人员远离拍片区域。
2、在操作室与拍片室之间须安装3毫米铅当量的铅玻璃和铅门,防止医技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
3、有条件的临时场所射线装置机房应采用370毫米厚实心砖墙;无条件的临时场所必须在拍片室周围设置防护距离为10米以上的红色警戒线,并且张贴醒目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4、职业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个人剂量报警器,穿戴个人辐射防护用品。
5、洗片废水和废显(定)影液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6、在临时场所内开展放射性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严格制订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事故预防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和事故报告程序等。一旦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向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向使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