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四、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前研究论证工作,并按要求、按时进行逐级申报。
六、对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要求,认定本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同时按要求、按时做好代表性传承人逐级申报工作。
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开展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丧失传承能力的,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申请,并且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八、加强对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传习所建设和传承活动开展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非遗”传承保护机制。
九、加强对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十、积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参与“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全国非遗博览会”、“文化遗产日”等展示展演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