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四)《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六)《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
二、申请条件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名称预先核准;2、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4、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的规定,10日内; 1、邮寄方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56条;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检(1999)1707号。
收费按注册资本0.8‰收取,超过一千万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最低登记费50元;副本费10元; 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报社收取)。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