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加强考勤管理,规范请销假手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
(一)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考勤并做好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各科工作人员的依据。
(二)局党委将适时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勤、上班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三)凡有旷工行为者,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
(一)法定假
1、探亲假。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之间分居两地,按常规交通工具(客运汽车)不能利用周末团聚一个白天和一个夜晚的,享受探亲假。
(1)已婚的探配偶 1年1次,1次 30天
(2)已婚的探父母 4年1次,1次 20天
(3)未婚的探父母 1年1次,1次 20天,若两年1次,给假45天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路途所需时间。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特殊情况需分两次以上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不得重复报销路费和享受路程假。
2、公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达到规定时间的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原则上每年均安排休假。职工年度休假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见作出安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公休假应在当年内享受,过期不再补假。各科室应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本科室人员的休假安排完。当年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休假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经职工本人同意,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产假。
(1)正常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
(2)母乳喂养增加一个月
(3)晚育(男满25岁、女满23岁)增加30天
(4)难产剖腹增加 15天
(5)男方给予15天护理假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
(7)四个月以内人流 15-30天
(8)四个月以上人流 42天
(9)哺乳时间: 每班劳动两次,每次30分钟
4、婚丧假
(1)婚假:5天,晚婚的(男25、女23)增加20天
(2)丧假:5天,奔丧对象为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视路途远近另给予一定的路程时间。
(二)非法定假
1、病假。职工因身体有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请病假须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休假证明及病历办理。
2、事假。职工确需处理个人私事,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的,可请事假。
3、学习假。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职工,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听课、复习、考试等,根据学校通知视情况给假。
(三)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须有书面请假条(内容含请假人姓名、请假时间、请假事由、相关领导审签等)。因突发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在上班时间前打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有关领导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
(四)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以内的,可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口头请假;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有书面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以内的,可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须有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3、副局长、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的请假由局长批准。一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
4、局长请假,按管理权限上报分管领导批准。
5、职工请非法定假的应先抵消当年公休假。
6、请假条交局人事科备查。
(五)销假手续
请假人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并当面核实请假天数。未及时销假的按逾期处理。如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未满之前提出申请,并按以上规定办理。不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擅自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
(六)其他情况
1、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要求,实行平时考核制度。
3、职工加班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签字认可,事后可以安排补休;或可以加班时间用以充抵已休假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