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局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局机关实际情况,经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特修订以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经费开支、报销审批制度
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单位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本局经费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全局全年经费使用和计划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凡属大额的开支或报销,由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科室人员开支报销需先由科室领导审核后,报主管经费的局长审批,科室领导开支报销需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主管经费的局长审批,分管领导开支报销由局长审批。
第三,本局财会部门应对经费开支认真把关,应按制度规定监督本局的一切开支,凡违背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的开支,未按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而私自购买物品报销,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不论从何种渠道以本局名义筹集到的经费,都要纳入本局经费盘子,严格管理,统筹协调,合理开支。
第五,私事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出差借款要提出书面计划,办理审批手续(对长期外地出差的同志可借用现金入帐周转报销),出差返回5日内报销结帐,结帐不归还,在本人当月至迟下月工资中扣还。
二、接待工作。实行“三个统一”,即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
1、对各县(区)文化(广电)局办事人员的接待,原则上按每人每餐25元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指定餐馆就餐。对口科室可由1-2人陪同。
2、对市本级各部门及各县政府、县委分管领导、县局领导的接待,原则上按每人每餐35-45元标准,由局领导或相关科室派人陪同。
3、对省厅级领导和各地市(市)文化部门的接待,原则上按每人每餐45-60元标准,由局领导或相关科室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