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雅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财库〔2008〕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2、我局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发卡行”)签定申请协议,局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申办、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3、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由局机关财务管理部门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4、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都应刷卡支付,市局机关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5、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向本科室或单位的负责人请示并获同意,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6、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市局局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局机关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局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者提前报账)。
8、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持本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附刷卡消费凭条、发票等原始凭证到局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经财务部门同意,办理借款手续后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9、局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持卡人的报账凭证时,应出具收条,并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10、局机关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11、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与公务消费支出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的补贴、持卡人用自有现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原则上划入到持卡人工资卡上(借记卡)。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向报账人直接支付现金。
12、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国家金库)。
13、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从而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14、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局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我局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15、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局机关各科室、相关直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并实行“每人一卡”。
16、本暂行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17、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