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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 发布时间:2012-09-12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严格办事时限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坚持“加强管理,保护干部,文明行政,严肃党纪政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二)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三)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四)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六)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一)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二)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三)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四)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四)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六)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八)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三、本制度服从于党纪、政纪和相关行业法规政策,若要调整修改需报请局党委研究同意。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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