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预防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文新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1、由信访、上级批转、群众反映以及其它渠道所反映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2、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需要批评提醒诫勉的;
3、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诫勉谈话必要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系统在职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2、在职的党员和一般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局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局党委同意后进行,并由局党委指定人员对党员和干部进行谈话,事后将结果报局党委,局纪委和人事部门备案。
四、诫勉谈话应注意的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2、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3、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4、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5、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
6、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五、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谈话了解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所反映的问题;
3、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违纪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违纪事实及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4、对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诬陷他人的行为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