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局系统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5、干部的任免、推荐、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本系统规模较大的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项目,重要规划的编制,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8、党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9、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及奖惩;
2、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聘免、调整及奖惩;
3、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其他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建设项目。
(四)局机关大额度资金运作
1、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
2、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资金安排。
二、决策程序及要求
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准备并于会前分送局党委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成员。
3、会议讨论。党委会由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作出决定。在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5、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和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以赞成票(含书面表达意见的)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要提前请假。
6、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7、党委决策重大事项应有专人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如实记录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8、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党委会后需要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的,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党委成员签发,向有关科(室)、单位发出关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需报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应及时报送。
(二)党委会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委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三)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党政班子成员及时向党委汇报。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委复议。
四、纪律监督
(一)凡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审议后,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以行政办公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
(二)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三)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四好班子”活动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一)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