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办理事项涉及多个科室时,还应将办理时限分解到相关科室,并严格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必须根据提高效能的原则,自行确定办理时限,并公布于众。
三、对即办事项,在行政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对行政相对人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按规定呈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就是否受理给予书面答复,承诺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外,还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及途径。
五、对即时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予相应处理。
六、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尽快办结。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