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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司法局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来源:雅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2-08-03 16: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依职责首次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相对人的来电、来访时,对其询问或要办理的工作事项,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即为具体承办人;若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须说明情况并将相对人引领到相关科室,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严禁搪塞、推诿。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外出或节假日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急事急办,不得懈怠。
第五条 若承办科室人员外出,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把情况交待清楚;若无法取得联系,应做好书面记录,然后交由承办人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六条 具体承办人对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手续不全或需提请研究、一时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补交的手续、材料及办理时间;不能办理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耐心予以解释。
  第七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执行首问责任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除自己带头执行外,还要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局领导按分工抓好科室首问负责制的落实。
  第八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个人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在业务受理和办理过程中,要灵活运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让来办事的人满意而归。
  第九条 将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科室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中,对表现优秀的人进行表彰,对不负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因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服务相对人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可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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