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监察局,市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科(室):
现将《雅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效能投诉绩效评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雅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效能投诉
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务服务,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府形象,充分运用电子监察发现和纠正问题,客观评估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配合监察机关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绩效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绩效评估内容分为电子监察效能指标评分和日常监察情况评分两部分,对被评估单位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六条 考核总分为 100 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具体量化评分标准为:
(一)电子监察基础分值(60分)。指按时办结、效能提
速、现场办结、公众评价满意度4项指标,由电子监察系统自动统计按比例评分。
1.按时办结(15分)。指行政审批全部办件的按时办结情况。计算公式:(即办件当场或当日办结数+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数)÷办结件总数×15。
2.效能提速(15 分)。指行政审批全部办件的提速情况。计算公式:承诺提速÷30%×办理提速×15(承诺提速大于或等于30%,承诺提速÷30%按1计算)。
3.现场办结(15分)。指行政审批全部办件中授权窗口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结情况。计算公式:窗口授权率×现场办结率÷90%×15(现场办结率大于或等于90%,现场办结率÷90%按1计算)。
4.公众评价满意度(15分)。指行政审批全部办件的公众评价满意情况。计算公式:评议率×满意率×15。
(二)日常监察基础分值(40分)。根据日常监察、受理
投诉举报等情况,从公开、时效、流程、行为、其它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况扣分。
1.公开(8分)
(1)依法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并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按规定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未按市政府清理规范目录,保留、取消、调整或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未经市政府同意项目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市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等公布内容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2)编制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缺少要素或擅自变更内容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公布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2824444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市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等公布内容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其它应公开的情形。违反一次扣1分。
2.时效(8分)
(1)执行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超时1件扣2—4分。
(2)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及未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致使申请人多次(2次及以上)跑路、补正材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对要求答复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结果。违反一次扣1分。
(4)其它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情形。违反一次扣1分。
3.流程(8分)
(1)已授权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结。体外循环1次扣1分。
(2)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责任,按规定流程办理。违反一次扣1分。
(3)其它有明确实施流程的情形。违反一次扣1分。
4.行为(8分)
(1)执行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违反一次扣1分。
(2)遵守职业道德和岗位要求。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严重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2分;服务用语和态度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着装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与申请人争吵或发生抓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并进行处理。
(3)其它有明确行为规范的情形,违反一次扣1分。
5.其它(8分)
(1)在电子监察报告中被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2)行政效能投诉有效的,一次扣2分。
(3)出现不满意评价且属实的,一次扣1分。
(4)接受全程监督,在行政审批通用系统上办理业务。信息录入未做到实时、准确、完整、真实的,每发现一件扣1分。
(5)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在审批窗口正确放置显示器和评价仪。违反一次扣1分。
(6)被媒体负面报道的,一次扣3分。
第八条 当月没有办理业务的被评估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在下月3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效能监察室作出说明,在公布月综合评估结果时予以单列。
第九条 整改不力或反复违反的具体情况,该项可重复扣分,直至该类扣完为止。对出现违法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每月公布一次绩效评估结果,形成电子监察报告报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市效能办,抄送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对一年内两次评估不合格,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效能投诉绩效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