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成立宗教团体须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变更、注销应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手续”。
二、申请条件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四条中规定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申报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应提供以下文字材料各两份:
(一)筹备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五)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发起人向市民宗局提供以上第三点所述的申报材料;
(二)市民宗局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三)发起人持市民宗局的批准文件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市民政局提出筹备成立的申请。
(四)变更、注销市级宗教团体同样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本级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办理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许可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