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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事项指南

来源: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2-07-04 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70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二、申请条件
(一)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必须按照宗教团体内部制度民主选举产生;
(二)宗教团体负责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爱教,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申报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各两份: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选举(协商)情况;
(二)拟任职的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履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其他证明负责人身份的证件;
(三)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四)需要该场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市级宗教团体向市民宗局提供以上第三点所述的申报材料;
(二)市民宗局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决定。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本级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办理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许可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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