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举行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须征得所在市(地、州)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行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须征得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办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宗教团体或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举办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三、申报材料
提供举办跨市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申请书(五份),申请书上应当载明活动的内容、目的、方式、人数、地点(路线)、起止时间、安全措施以及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民宗局提供以上第三点所述的申报材料;
(二)市民宗局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决定。对拟同意举行跨市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本级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办理举行跨县行政区域宗教活动许可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