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业务工作。调查全市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审批市级宗教团体的设立、跨县(区)行政区域举行的宗教活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对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市级宗教团体按国家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初审后报省宗教局审批;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等相关的备案工作;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相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联系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和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