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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司发〔2012〕6号 关于印发《雅安市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2-06-12 17: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市司法局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了《雅安市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雅安市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的通知》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所管理原则:按照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努力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

第三条 司法所管理目标: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履职能力显著增强,司法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的称谓为:xx县(区)司法局xx司法所。

第五条 司法所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及辅助人员等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暂时达不到3人的所,应至少配备1名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司法助理员、1名辅助人员。县(区)司法局要对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在司法所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凡出现空编,要制定补员方案报当地编制、人事部门列入公开考试录用计划及时予以补充,同时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第六条 司法所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司法所长按《中共雅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雅委发〔2010〕9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意见》(雅委办〔2011〕42号)规定确定职级。司法所长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标准,从司法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县级司法局机关干部中选拔,所长的任免,经县(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任命、调动,应由县(区)司法局提名,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第七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其党组织、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所建有党支部的,实行党务公开。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的运行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三)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一)司法所所长职责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结合本所人员的实际,科学分工,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制定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2、按照县(区)司法局的工作安排,制定、落实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计划,协助配合乡镇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内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所内团结,加强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整体功能;

4、主持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案等;

5、负责向县(区)司法局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况。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所长的授权和分工,负责承办和处理相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所长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服从所长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团结协作,主动配合本所其他同志的工作;

3、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针对本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向所长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4、及时、准确填报各种业务统计表;

5、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建章立制

第十条 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县(区)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司法所人员岗位责任,做到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每周召开一次所务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案件讨论会由所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

(三)每月不少于半天政治学习,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每月不少于一天业务学习,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例会,分析矛盾纠纷的特点,总结部署工作,进行工作交流、业务培训;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所内团结和凝聚力;

(六)按上级有关规定参加党团组织活动,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

(一)司法所所长或专职司法助理员应每月向县(区)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司法行政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运行、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业务,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具体打算及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的具体建议措施。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例会向司法所长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司法所必须每月按时收集向县(区)司法局上报司法行政的有关数据报表。

(二)对司法所的工作计划、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处理和日常重要工作等,应及时报告县(区)司法局,同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三)请示汇报工作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对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应制作公文,情况紧急时,可电话或口头请示,但应作好记录,以备查考。在开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因不请示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所长负领导责任;

(四)司法所每年初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季度有讲评、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工作计划和半年、年终总结应分别书面上报县(区)司法局,同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业务工作登记制度

建立“六薄三册一表”:来信来访登记簿、学习会议记录薄、法制宣传登记簿、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人民调解员花名册、社区矫正人员花名册、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矛盾纠纷受理调处表。

各项业务登记要全面、准确,字迹清楚,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所内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书面、电子档案等卷宗完整、规范,卷宗的文字清楚、整洁,查寻方便;

(二)上级下发的文件、司法所拟制的文件、工作记录、业务报表应分别按人民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卷宗,分年度存档;

(三)卷宗的装订要加封底封面,并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填写卷内目录,统一编归档号;

(四)有专门档案柜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损、防火、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清洁和安全;

(六)自觉接受县(区)司法局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所务公开制度

司法所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乡镇政务中心设立司法行政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公示职能、办事事项、办事程序、必备手续、办理时限、服务承诺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作。

第十六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重点是运行“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司法所应针对本地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有情况分析,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完成时限,有处理结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诉必受、按事分流;单诉人调、复诉联调;分类管控、分级化解;动态评估、综合研判”要求,指导督促乡、村、组人民调解员及时填报《矛盾纠纷受理调处表》,录入系统,开展法制宣传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二)每月按时撰写上报本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分析及对策建议”;

(三)认真准备,接受县(区)司法局每月对司法所开展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运行情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矛盾纠纷录入数量、录入质量以及综合分析研判材料被党委政府采用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指导辖区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体系,落实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二)严格衔接接收程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工作,防止漏管、脱管;

(三)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走访被帮教人员家庭和安置单位,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教工作,帮教期满后及时做出书面鉴定。运行“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每项工作都要在系统中有记录,实行刑释解教人员一人一卷;

(四)协调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环节的管理,督促矫正人员履行报告义务,组织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严格执行外出、进入特定场所、变更居住地审批和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矫正宣告、解除矫正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做到矫正人员基本情况、居住地址、活动范围、亲属概况“四知道”;

(三)加强对表现较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出现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要及时上报,不得越权违规处理;

(四)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听取汇报、走访了解情况,防止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五)运行“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矫正人员个人档案等基础数据库,做到一人一卷。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法律援助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信息资料统计及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一)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安排、总结;组织开展三月法制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工作,做到活动有方案,工作有总结;

(二)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关材料和信息简报的上报工作,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档案;

(三)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实施“法治乡镇”创建,指导开展“法治村(社区)”创建,村(社区)按照“七个一”要求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有一个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一个法制宣传栏、一个法律图书角、一支法律宣传队伍、一套学法制度、每月一次法制宣传活动、每季度一堂法制讲座。

第二十一条 业务培训制度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司法所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县(区)司法局科(股)长及司法所长,县(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交流锻炼制度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健全完善县(区)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干部交流、锻炼和任职对接机制,要有计划地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机关干部到司法所交流任职、下派锻炼。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制度

司法所业务工作考核由县(区)司法局执行,依据县(区)司法局与司法所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及岗位目标任务,由县(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等次应征求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司法所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依照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廉洁勤政制度

(一)遵守国家廉洁勤政的有关规定和行为规范;

(二)勤奋敬业、作风务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不得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

(四)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严格行政效能问责。

第二十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如因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司法局根据各地实际,应建立健全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司法局应建立健全司法所人员工作证件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证件发放与回收、销毁登记制度。

第五章 基础设施及装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应具有120平方米以上产权独立的办公用房,应设置:所长室、办公室、人民调解室、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谈话室、会议室、档案室、值班室等。

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有人为县(区)司法局,应建立健全司法所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立项审批、设计图纸、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由县(区)司法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话机、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法制宣传器材,电脑能链接党政网和互联网,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

第三十条 司法所配备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由县(区)司法局统一管理,按照公务(警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严格落实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司法所的徽章、标牌和印章管理

(一)司法所办公用房大门上方正中处应端正悬挂全国统一规格的司法行政徽,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参加重要会议、活动时应佩戴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

(二)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厘米,宽31厘米,白底黑字,字体为“文鼎CS大黑”,自上而下排列。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三)司法所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cm,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标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印章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乡按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所办公场所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和室内样式要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及室内规范化样式》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外观标识及室内规范建设的通知》的标准规范,并在“十二五”期间逐步达到司法部的部颁标准。

第三十三条 司法所应建立规范的法制宣传栏(橱窗),定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办公室内应有各种统计台账、常用法律业务书籍、有关工具书籍和订阅《人民调解》等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报刊杂志。

第三十五条 所容所貌整洁美观,周围环境清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奖励

(一)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司法所及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报批;

(二)对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拟申报由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按表彰单位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

(三)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工作业绩突出、德才兼备、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司法助理员,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推荐。

第三十七条 惩戒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纪律、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县(区)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

县(区)司法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司法所所长或专职司法助理员学习培训、总结上月工作、安排部署下月工作,每季度至少到各司法所检查指导一次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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