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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在价格认证机构中工作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签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4-25 15: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在价格认证机构中工作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签字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2〕5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在价格认证机构中工作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签字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价格认证机构中工作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签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
近来,湖北、江西、福建等省价格认证机构来函、来电在价格认证机构中工作的价格鉴证师是否需要到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和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否需要价格鉴证师签字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注册登记的问题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1号令)的管理对象是在市场中介价格评估机构中执业的价格鉴证师,对其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不是市场中介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完善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问题》(发改价证综[2010]96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中的价格认证工作人员,只要按规定取得盖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的岗位资格证书,即可持证上岗;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没有期限限制,但离岗时需退回证书。在价格认证机构中中工作的人员不需要再到其他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二、关于签字问题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的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出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字的资格。”
价格认证机构人员中取得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不足两名的,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发改价证办[2010]1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可以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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