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雅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雅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帮助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乡一体,分类救助原则。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根据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三)属地管理,就近就医原则。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
二、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医疗负担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享受定期救济的农村传统救济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6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五)因患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
(六)经各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对象。
三、救助办法
(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相关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以及各类补助、补偿、赔偿之后,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给予救助。
(二)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金。
(三)资助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代其缴纳参保费用。
(四)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及其他疾病住院的,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确诊证明和所在乡镇政府证明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医前、医中一次性小额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予救助: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2.因参与违法活动,如打架斗殴、赌博等,造成自身伤害而形成医疗费用的;
3.因受他人伤害、交通事故等形成医疗费用,按照法律程序已经追偿或正在追偿的;
4.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及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的。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生病住院的治疗费用,在按相关政策扣除各种减免、补助后按不低于98%比例给予救助。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费用在扣除新农合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在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按不低于50%比例予以救助,其程序按“一站式”救助报销的程序办理。未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的县,按原有程序,由个人申请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产生的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应支付部分和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部分后,在政策范围内,对个人承担费用按不低于50%比例予以救助。其程序为个人申请,按程序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经各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其它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医疗单位按规定给予减免费用后仍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由本人申请,按程序上报,经县级民政局审批后按40%给予救助。
(五)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现行标准已超过8000元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六)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又称重度尿毒症)、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已进行肝肾等器官移植等五种特殊大病的除按上述标准救助外,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支付部分在30000-50000元的,另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在50000-100000元的,另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0元;在100000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0元。
(七)患城镇医疗保险认定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和新农合认定的大病病种和重症慢性病的“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一年给予200元的门诊救助。
五、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期限为出院后三个月内,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本年度住院发票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等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证、低收入证明等)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中供养机构持规定的各种证件到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医疗救助申请,实行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一站式”服务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如实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要重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各县(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五)二次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疾病诊断书及发票、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结算凭据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复核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凭住院费用发票或结算单到医疗保险部门审核报销后再给予医疗救助。
(七)已开展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区),对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6个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按《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0〕681号)的规定进行救助。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1.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 市财政安排资金;
3.县(区)财政每年年初安排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5%;
4.社会捐助、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医疗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经费由各县(区)民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由各县(区)民政局发放。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市、县(区)民政部门既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政策,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有据可查。各县(区)政府应督促乡镇和村(社区)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监管,落实救助对象有关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救助工作实施监察,严肃查处发生在救助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虚报冒领、贪污受贿、截留挪用等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程序,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民政部门主体责任,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宣传,坚持公示制度,严格救助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雅安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雅办发〔2003〕111号)、《雅安市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雅办发〔200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