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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窗口建设管理

来源: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3-06 09: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节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授权办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按照市效能办、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3月起,对我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授权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本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集中授权办理工作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指导下组织进行。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协调,机关各处室配合支持,办事窗口负责具体实施。

(二)工作机制。

办事窗口设立首问责任岗位,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度。“首席代表”作为办事窗口的首问责任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我委办事窗口工作,并填写《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有关权限。窗口受理事项现场不能办理的,由委内相关科室派人去窗口取回委内办理。交回机关相关科室办理的事项由窗口负责督办。

二、窗口办理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核准或备案),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转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审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初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收费许可证》申领和年检等。

(二)公共服务事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申请的审核上报,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核上报,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核上报,招投标情况备案,比选方案备案。

窗口在受理办理以上事项过程中,凡不属于备案、初审的,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不明确的,以及其它比较复杂的事项,应及时与委内相关科室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办理。

三、窗口工作人员条件与选派

窗口工作人员为委机关公务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窗口首席代表由委党组会研究审定。

四、工作要求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集中授权办理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是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委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结合实际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机关各科室严格按照上述受理办理事项进一步完善我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二)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能职责,落实“三项制度”及相应《办法》,按照《办事指南》、通用软件应用等工作要求,热情受理、规范办理我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严格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接受委机关有关科室业务指导,全心全意为民服好务。

第二节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各科室和我委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科室和窗口,分别设立首问责任岗。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要求和职责范围,热情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如下:

(一)热情接待或引导前来本委机关及窗口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

(二)认真办理或跟踪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有关事项。

(三)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四)及时登记相关事项,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对属于本人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人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六)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六条 对需要办事人员递交文字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根据有关要求制作示范文本,便于办事人员填写。

第七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未落实上述职责,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本委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对委机关各科室和窗口履行首问负责制度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各科室和本委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科室和窗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四条 各科室和窗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答复。下列情况应尽量提高办事效率:

(一)办理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各科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二)能够现场办结的,应当现场办结。

(三)涉及瀑电库区移民迁复建、灾后恢复重建、拉动内需项目的审批事项和文电、会议办理等,应尽可能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第五条 各科室和窗口办理本办法所列事项,应编制《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科室和窗口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科室和窗口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办事人员。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科室和窗口应当依照有关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九条 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对本委各科室和窗口履行首问负责制度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责任感,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08〕31号)、雅安市监察局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雅市监发〔2008〕字第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质量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就是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本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贻误办事人办事的。

(二)一次性告知义务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三)服务承诺人不履行服务承诺制度,使单位或部门蒙受信誉损失、影响恶劣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无特殊原因,限时办结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不热情周到服务,造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推诿扯皮、生冷硬顶现象的。

(六)对申办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办理,久拖不决、刁难设卡、索拿卡要的。

(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耍威风、徇私舞弊的。

(八)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虚报事实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理规定:

(一)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目标奖。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效能告诫。

(七)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八)党纪政纪处分。

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出现行政过错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达两次的,必须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达三次的,必须扣发年终目标奖励。

行政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待过错事实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其行政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应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过错责任由委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委党组会议研究作出。

第十条 行政过错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作出处理。复杂情况,必须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不力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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