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消防工作》(国发〔2006〕15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芦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李锦钢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肖 菲 县政府办副主任
竹朝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江代伟 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
成员单位:县发经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应急办、县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工商局、县文新广局、县旅游局、县工业管委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江代伟教导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关于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芦山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分析县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对策措施,部署落实阶段性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专项检查。
(三)研究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
(四)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五)建立、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三、议事规则
(一)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主任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开会,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开会。必要时,经主任、副主任同意,可通知非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议程等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请主任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务必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主任请假,并另派领导参加会议。
(四)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参会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并抓好落实。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近期火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影响消防安全、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其它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同时,按照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消防工作的书面材料。
(六)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发“芦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和“芦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简报”,并负责编印,涉及重要事项呈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
(七)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单位落实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决策事项的情况和开展消防工作的动态情况及时收集、归纳和总结,并抄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抓好本地消防安全工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