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抽查企业普遍存在着违规储存、违规使用气瓶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 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对全市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联合安全隐患大排查,请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氧气、乙炔经营
从事纸单交易经营的,不得私自设立库房;设置有库房的经营企业,氧气、乙炔瓶只能存放于库房内,店面内不得存放气瓶;经营氧气、乙炔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
经营企业要有供气气源单位证明资料、钢瓶检验记录资料和消防安检合格证明文件,并将上述文件报当地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经营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必须从签订了供气合同和安全责任书的充装单位购买;经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实瓶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内,经营门市上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实瓶,且最多只能存放2个空瓶。
三、气体充装站、检验站管理
气体充装站、检验站要持有有效的充装、检验许可证,相关人员要有有效的操作证,禁止超范围充装、检验,无证作业;自有产权气瓶要建档,并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本身要标注充装站标志、漆色要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已充装完毕的气瓶上要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要按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检验记录要齐全、真实,检验合格的气瓶要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更换的瓶阀要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要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充装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燃气或者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燃气,各单位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的经营安全,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经营企业整改,并于4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雅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雅安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