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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12-30 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凳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14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及相关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持有省安监督局的登记备案函,市、县(区)级安监部门要对登记备案复印件留存备查,并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凡不能出示登记备案函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辖区从事相对应的有关业务,一律不得予以认可,企业与其发生一切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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