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购买人依据《房地产买卖契约》申请,我局拟将位于新民街2号2单元5楼2号(建筑面积7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刘元明,但由于转让人(卖方)未共同申请,且无法联系,现予以通告,若对上述权利有异议者,请于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建新路152号)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我局将准予登记注册。
联系电话:0835-2222296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