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秩序,坚决制止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违法行为,保障我市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城市形象,保护群众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土地上修建住宅或其它建(构)筑物。
二、凡未经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正在新建、扩建、改建、加层的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三、凡未取得合法手续修建的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在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应在2011年12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