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建设,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以《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川财综〔2011〕43号)出台政策规定:一是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同时,要将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累积尚未使用的资金全部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二是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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