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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资委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执行

来源:雅安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9-21 15: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书记负责党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        
(二)对委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委员按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报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配合。委员在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决定。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党委会的内容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党委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文件、党务公开网等及时公布。但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予以保密。
(四)承办科室、企业应根据党委会会议精神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一般于会后15日内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五)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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