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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资委党委会会议制度

来源:雅安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9-21 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委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4、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党委会会议议题可由委员根据分工提出,或由党委办公室发放议题书面征询单汇总,经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后确定。
6、党委会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参加会议的同志,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7、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可由书记、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座谈会、专题工作会、个别酝酿等。党委会讨论时应充分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前应听取各位委员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暂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8、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的论证,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       
9、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文件、文字材料由书记、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统一印制。文件、文字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
10、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方法的建议;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11、党委会讨论决定议题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局限。讨论后由书记汇总情况并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12、党委会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讨论,分别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13、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委员本人应回避。
14、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经委主任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印发。除需特别控制范围和时效要求外,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党委委员和有关科室及国有企业。
15、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党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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