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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8-29 17: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市、县(区)均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四)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行为;

  (八)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九)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 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情形;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信息、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投诉。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立即查处。

  (二)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结案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条  实行基本奖励和奖励金额与罚没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情况,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基本标准。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关闭该企业的及举报煤矿企业隐瞒生产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2万元。

  2.举报自然人或其它企业从事各种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的,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取缔其非法(违法)行为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5千元(不包括事故隐患举报)。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检查属实,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

  (二)奖金与罚没收入挂钩标准:

  1.对举报以下事项的,按罚款、没收非法(违法)所得总额的5%向举报人兑现奖金,不足2万元按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的;

  (2)举报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的;

  (3)举报煤矿企业瓦斯超限生产作业的;

  (4)举报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包括一般事故隐患),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额的2%向举报人兑现奖金,不足500元按500元执行,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给予1000元以上(含1000元)奖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各级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和罚没款缴入财政专户,或同意分(缓)期缴纳处罚的在首期罚款缴纳后,案件经办人填写《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查办部门领导审核。

  (二)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奖励的,由查办部门拟制奖励请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把奖励资金核拨到查办部门。经查办部门向举报人兑现的奖金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举报奖励,由查办部门先垫支,年终集中向同级政府请示批准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拨资金。

  (三)向举报人支付奖励资金时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亲自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见附件2)和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案人员和查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帐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指定帐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指定的收款人和帐号、卡号等事项,交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核审后,由财务人员直接到举报人指定银行,向举报人指定的帐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资金存入凭证交回经主要领导复核签字认可。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案件,举报人不愿意到下级机关领取奖金的,由下级机关按程序取得奖金后拨付到上级指定机关,再由上级指定机关按上述1或2两种办法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上述奖金兑现后,财务人员将《举报奖励审批表》的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合存,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对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认定由具体办理案件的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雅办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1

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20    〕第      号

举报人

(化名)

 

举报时间

 

联系

电话

    

举报方式

来人(   ) 来电(   ) 信件(   ) 其他(   )

举报

事项

 

案件

处理

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

及罚没金额

 

奖励

意见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大写):

 

 

奖金

领取方式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两份。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奖励案由

 

奖励金额(大写)

 

案件经办人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领 取 人

签名并押印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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