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建设,强力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适应融入“成渝经济区”的发展需要,在《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府函〔2009〕13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入园标准
(一)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新口径)实施“退二进三”,其搬迁入园的用地面积依据审定后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确定。
(二)年销售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其搬迁入园的用地面积依据审定后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确定。若经审定后,供地面积不足30亩的,不单独供地,企业可进入园区统一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
(三)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凡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连续两年销售收入、税收等指标增长25%以上的,可进入园区统一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
二、优惠政策
(一)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符合独立建厂条件并搬迁到园区,用地面积小于等于原址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工业园区8万元/亩、草坝工业集中区10万元/亩执行,超出原址的土地面积享受相应园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进行技改搬迁的,如果搬迁后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市级实得部分超过企业搬迁前两年平均数,则从技改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起的3年内,将超过前两年平均数部分的50%,以技改扶持资金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三)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进行技改搬迁,市、区级技术改造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同时,市、区积极支持其申请国家和省技改扶持项目。
三、其他
(一)城市规划区内军工企业搬迁技改另行研究。
(二)本补充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