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含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档案工作人员)。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档案继续教育)是指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四条 档案继续教育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档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在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团体、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市、县级档案局馆长、业务科长(股长)及全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县级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档案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档案工作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按照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档案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逐步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省档案局负责建立档案继续教育师资库,组织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档案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档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共科目是指全体档案工作人员应该了解的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等科学常识,以及档案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公共科目由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是指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岗位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档案局确定。
选修科目是指档案工作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需要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知识技能。选修科目由档案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与专业有关的培训;
(二)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到档案教学、科研等单位进修或实习;
(四)参加进修班和研修班学习;
(五)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访问;
(六)接受远程教育;
(七)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
(八)从事科研活动和撰写(发表)论文;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提倡和鼓励档案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自学。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主要计算方法:
参加本单位、本行业和档案部门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学习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参加各类成人进修、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每结业一门档案专业课按规定的实际学时计算;
到档案专业的教学、科研等单位进修或实习的,按实际进修或实习时间计算;
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刊物上发表有关档案专业的论文、译文等,分别以每千字10学时、8学时、6学时计算;
正式出版论著的,主编每万字以10学时计,副主编每万字以8学时计,编委每万字以5学时计;
在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的,以每千字3学时计算;
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的,主研人员分别按每项50学时、40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档案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推荐的教材,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教材由省档案局组织编写或指定。
第十二条 档案继续教育经费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档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档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职务(岗位等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及推荐表彰的重要条件。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省档案局会同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地档案继续教育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不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7年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档案局印发的《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川档发[199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