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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雅安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1-07-25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而建立的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并监督指导和考核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严格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监督严格的原则。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二章  执法内容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

(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三)档案行政许可

1.出卖、转让、赠送特定档案许可;

2.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可。

(四)档案行政处罚

1.对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的处罚;

2.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档案的处罚;

3.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4.对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处罚;

5.对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五)档案行政强制

代为保管、收购、征购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六)档案行政决定

1.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2.对不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3.对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予以防范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4.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5.对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影响正常工作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6.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7.对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8.对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9.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10.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11.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12.对不按规定向档案馆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13.对不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14.对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鉴定验收时不按规定验收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1.销毁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2.机关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4.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研究、捐赠等行为的奖励。

前款第三项之“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许可”,为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行政执法职责。其他各项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五项所列行政执法工作,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辖权限,签发《代为保管档案通知书》、《征购档案通知书》或《收购档案通知书》。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政执法工作,对情节较轻或尚未造成档案损毁事实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辖权限签发《行政执法通知书》。

第十条  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政执法工作,对情节较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辖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出具《行政处分建议书》;需要责令赔偿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出具《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执行《四川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三章    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能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奖惩。

第十五条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材料或出庭应诉。必须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生效的判决裁定。

第十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不同的执法责任。防止和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到位的现象。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 总体负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

(二)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负责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负责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二)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审核。

第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起草、审核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三) 提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四)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等档案执法工作;

(五) 监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六)监督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组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 监督指导、检查档案馆业务建设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档案工作;

(二) 检查、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三)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供档案违法行为线索;

(四) 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放弃法定职责;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办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

(三)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行政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监督,以及同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申述。

第二十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对法制工作机构和业务指导机构的监督,各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案件集体负责、错案追究等办案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强化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案件等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公开和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处理的,签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建议书》。被监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第三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 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

(二)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五) 档案法制机构建设以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档案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按《四川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按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或者过失,在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四川省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20日。2002年12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川档发[20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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