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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雅安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1-07-21 09: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更好发挥国家档案馆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爱教基地),是指经各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命名、公开挂牌,由各级国家档案馆管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省情、市情、县情教育及科技文化知识教育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爱教基地应当传播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文化交流。

  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爱教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将爱教基地建设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爱教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具备开展社会教育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满足开展活动和对外接待的基本需求。

  第七条 爱教基地应当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需求,以馆藏档案为主,并向社会广泛征集档案、资料,通过基本陈列、专题展览、网上展览、流动展览,或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征文比赛、演讲、多媒体教育等活动,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八条 爱教基地举办的各项活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免费开放。
第九条 爱教基地应当建立展品征集移交、展品管理、展厅管理、统计、文件归档等规章制度,并随着实际工作的变化及时修订。

  第十条  爱教基地举办展览,应尽量使用仿真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以加强档案原件保护。

  第十一条 爱教基地应当加强与机关、学校、部队、社区等单位的联系,建立长期共建关系,定期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各市(州)档案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的爱教基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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