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司法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会议指出:雅安市地处川西交通枢纽,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东向、突出南向、畅通西向、扩充北向”的构想,以“4+1”铁路、“6+2”高速公路、“2+4”国省干道为基本骨架的交通体系现已基本形成,由于受特殊地理状况的影响,近年来,我市各类交通事故频发,数量居高不下,且因涉及人数众多,人员情况复杂(涉藏涉外),交警警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调解和各类损害赔偿问题十分严峻,每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肢体冲突不断,甚至引发一定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雅安的对外形象和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2008年11月,雅安市司法局在雨城区建立第一个交通事故调委会。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市除名山外7个县(区)“交调委”累计受理各类交通事故纠纷3976件,达成协议3761件,涉及的民事赔偿总金额6446.3元,其中涉及死亡85件88人,无一例反弹。
会议强调:近三年来我市交通事故调委会好的做法主要体现在 “统”“训”“扶” “快” “法” “理”“情”七个字上。
坚持“统”,加强组织领导。“交调委”组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工作由司法局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工作场地等办公设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如芦山县、石棉县“交调委”由县司法局牵头组建,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和办公桌椅均由公安交警大队配备;雨城区“交调委”在区司法局指导下制定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纠纷登记、共同调解、回访等22项制度。汉源县司法局牵头协调当地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第三方参与调解工作。
强调“训”,提高人员素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数量大、专业性强、工作领域跨度大、调解后易出现反弹等特点。各县(区)司法局不断加大对交调委调解员培训力度,使调解员不仅熟练掌握一般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理赔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有了全面了解,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业务基础。
落实“扶”,保障工作推进。人民调解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调解不收费,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工作则无法推进。“财政补贴+个案补贴”模式是各地交调委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如荥经县“基础补贴”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按每月500元解决;“个案补贴”则由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解决,如天全县“交调委”调解人员每调解一件案例可获得30元的个案补贴。这种多劳多得的报酬机制,提高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抓住“快”,提高工作效率。交调委成立后,大小交通事故,由调委会在第一时间跟进调解,有效避免了因交警警力不足等原因带来案件积压的情况。一般轻微案件在数小时内即可结案,重大案件也能在短时间内及时结案,极大地节约了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满足了群众需求。如今年2月发生在汉源县唐家乡张某交通事故死亡案件,通过诉讼渠道需要数月的时间,而调解人员只用短短7个小时就使当事人达成赔付协议。
紧扣“法”,体现客观公正。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调委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做到调解程序合法,责任认定准确,赔偿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调解时不偏不倚,向各方当事人公开说明误工、营养、护理、交通、工伤、赡养、抚养等国家赔偿标准,有效避免了漫天要价等情况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客观公正。如2009年8月某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致丁某轻伤案,受害方丁某最初要求肇事方公司赔付62万余元,针对受害方无理取闹的情况,经荥经县“交调委”调解员经过四个月的努力,最后达成2.5万元赔付协议。
讲清“理”,达到心灵沟通。在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坚持用最朴实的语言、群众最易接受的道理与当事人沟通,以理服人,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实现相互交心、相互理解。调解人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当事人出主意、想办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度和亲切感,消除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为调解成功奠定感情基础,以实际行动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有力推动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突出“情”,注重人性关怀。从调解实践看,“情”字很重要。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当事人,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同时,结合当事人实际,坚持人性化调解,给予其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既有利于坚持公平合法,又能照顾弱势群体,做到情与法的结合;又有利于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及时履行,避免因赔偿标的过大导致无法执行协议而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从根本上防止矛盾纠纷反弹。如2010年国庆之前宝兴县失地农民苟某某被外地车辆撞死一案,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停放于S210线中坝路段近一周,“交调委”调解人员通过努力最终为受害方争取到32万元赔偿金。
签发:程德辉 核稿:黄伟 拟稿:徐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