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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美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 发布时间:2011-05-13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美术品市场是文化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年来,我市在美术品市场管理上几乎是空白,市场监管严重不到位,假冒伪劣品混杂其中,赝品横行,美术品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着美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使传统文化行业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我们首先要摸清本辖区内已设立的美术品经营单位情况,并逐步规范其经营活动。现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强美术品市场管理作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自文化部第29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但有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错误地认为事后备案等于可管可不管,甚至直接放手不管,任由经营者自行其是,导致美术品市场处于混乱、失控状态,不利于美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利于美术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树立政府主管部门执政为民的形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纠正“备案等于不管”的错误认识,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行政规章,从促进美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体系的高度,把美术品市场监管工作摆上应有的议事日程,抓实抓好。

  二、全面摸底清查,健全档案

  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在过去既有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工作台帐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利用目前工商《营业执照》年审的契机,对辖区内从事美术品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逐一展开调查摸底,建立健全经营者档案台账。凡经营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纳入美术品市场范围,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监管。要对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一审核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资质,凡资格、资质不全的,要限期整改补正,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要将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等相关资料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次摸底清查时间从2011年3月1日至7月1日。请各县(区)于10月1日前将各自辖区内的美术品市场摸底调查情况(《雅安市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登记表》)上报市局市场科。

  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美术品市场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名录,动态监管经营活动。

  三、依法行政,强化服务

  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文化部第29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美术品市场的有效监管。

  (一)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发布)

  2.《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2006年3月1日公布)

  (二)处罚内容

  1、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办法》规定,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的,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2)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3)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4)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5)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三) 执法程序:

  (1)发现违法事件后进行初步审核后登记立案。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3)根据案情分别采取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措施。

  (4)对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告知其要求听证的权利。

  (5)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填写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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