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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4-29 19: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雅安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雅安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委发〔2010〕13号),设立雅安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长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雅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雅安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 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保密、督察、宣传、党务、精神文明、外事、新闻发布、绩效管理、目标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文件;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考核县(区)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局举报中心工作;指导、监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学会工作。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

  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市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投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承担对县局级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以及依法属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人事法规科(监察室)。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办理局党组日常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参与研究制订财政经济方面的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从事审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协会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核查工作;负责检查本系统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及效能建设情况。

  (五)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市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负责组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环保外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受省审计厅授权委托,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雅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对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企业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审计厅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市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承办市政府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机关总支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各设局长1名(按副县级领导职务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副局长1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副局长2名)。

  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雅安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雅安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直属的审计机构。

  (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区)党委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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