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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雅安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4-29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请你们根据《雅安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雅市劳发〔2001〕52号)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各类企业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雅安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全市经济形势分析

  (一)2009年全市国民经济和劳动工资主要情况。

  2009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39.61亿元,比上年增长14.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4.8亿元,增长3.5%;第二产业增加值124.5亿元,增长21.2%;第三产业增加值70.31亿元,增长10.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34.86亿元,增长64.5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0.9亿元,增长34.2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82.02亿元,增长3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61元,增长13.43%;农民人均纯收入4488元,人均增收333元,增长8.0%。雅安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下降0.6%。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8%,比上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

  2009年,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410元。年末全市城镇企业(未含私营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为16788人,比上年减少2775人,减少14.18%。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23391人,比上年增加2436人,增长11.62%。

  (二)2010年上半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2010年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21.8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64亿元,同比增长35.7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27.16亿元,减少20.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5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96%;农民人均现金纯收入2933元,增收328元,增长12.61%。上半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5%。全市城镇新增就业8976万人,到6月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06%,比去年同期增加0.06个百分点。

  二、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2010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预测,并综合考虑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有关因素,我市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14%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2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几点要求

  (一)各类企业要认真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和我市2010年确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0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得到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企业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国有企业,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已达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国有企业,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工会和“企联”(企协)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三)非国有企业应依据《2010年雅安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四)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工资分配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六)各县(区)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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