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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4-22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了7件行政法规,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为确保法制统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54号),对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与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的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是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和修改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和方法

  通过清理,切实解决我市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令第588号相违背、相抵触的问题。对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对与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的107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市级部门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应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1年7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上报送审稿。

  (二)由市级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废止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依照职责权限按照第(二)项的要求予以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在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2.市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3.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处理建议

理由

废止

修改

 

 

 

 

 

 

 

 

 

 

 

 

 

 

 

 

 

 

 

 

 

 

 

 

 

 

 

 

 

 

 

 

 

 

 

 

 

 

 

 

 

 

 

 

 

 

 

 

 

 

 


附件2

 

市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文件总数

废止(件)

修改(件)

 

 

 

 


附件3

 

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时间:    年  月  日

          主体

项目

本级政府

本级部门

乡镇政府

单位数(个)

 

 

 

清理文件总数(件)

 

 

 

废止(件)

 

 

 

修改(件)

 

 

 

 

  说明:1.“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乡镇”政府包括县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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