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了7件行政法规,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为确保法制统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54号),对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与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的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是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和修改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和方法
通过清理,切实解决我市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令第588号相违背、相抵触的问题。对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对与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的107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市级部门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应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1年7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上报送审稿。
(二)由市级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废止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依照职责权限按照第(二)项的要求予以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在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2.市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3.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处理建议 |
理由 | |
废止 |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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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文件总数 |
废止(件) |
修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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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 呈报时间: 年 月 日
主体 项目 |
本级政府 |
本级部门 |
乡镇政府 |
单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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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文件总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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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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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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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乡镇”政府包括县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