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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纪委监委机关 发布时间:2010-12-04 14: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市级有关部门,各人武部、预备役团党委:

        现将中共四川省纪委、中共四川省军区纪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10〕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雅安市纪委    中共雅安市军分区纪委

 

2010年11月11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兵员征集有关

事务办事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政府、纪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旅)党委、纪委,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党委、纪委:

           现将《四川省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纪委                 中共四川省军区纪委

2010年10月18日

 

四川省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廉政建设,强化民主监督,端正征兵风气,保证兵员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廉洁征兵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兵役机关、征兵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事公开,是指县(市、区)以上兵役机关和征兵工作机构将涉及兵员征集有关事项的办理依据、标准、程序和结果等信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间内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应当以确保兵员质量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方针,以加强民主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公开促公平公正,以公开促廉政廉征,维护社会和部队和谐稳定。

    第五条  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遵循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注重实际效果、依法依纪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等政策法规及纪律要求。

    (二)征集标准条件。征集对象范围、政治条件、体格条件、征集年龄、征集办法、征集时间等。

    (三)征集名额计划。本级征集任务、农非比例、名额分配等情况。

    (四)征集方法程序。应征报名、体格检查的时间、地点;政治审查、审批定兵、办理入伍手续的程序方法等。

    (五)审检审定结果。上站体检人员名单、走访调查结论、体检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和定兵名单,基本要素为应征青年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户籍地、应征女青年高考原始总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等。

    (六)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机构、地址、电话和邮箱等。

    (七)监督检查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及查处等情况。

    (八)机构人员信息。征兵工作机构职责及征兵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等信息。

    第七条  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的范围应根据所公开事项的性质、内容和保密要求等,区分层次,合理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形式公开:

    (一)文件公开。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三)、(七)项所列事项,可以采取文件、简报或会议等形式公开。

    (二)专栏公开。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二)、(四)、(五)、(八)项所列事项,应当纳入乡(镇)政务、村务、厂务、企业和社区(街道)事务公开的范围,采取政务公开栏、橱窗、墙报、电子显示屏和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

    (三)媒体公开。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六)项所列事项,可以通过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四)其他有利于官兵和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形式。

    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兵员征集办事公开的时机应当与公开的内容和目的相适应。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兵员征集的重要事务办事公开,一般应按照提出公开事项、拟制公开方案、报经领导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本级兵役机关主要领导或征兵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级征兵领导小组、兵役机关应当加强对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教育、协调、检查、监督、奖惩等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具体负责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级征兵工作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职责范围内兵员征集有关事务办事公开的相关工作;军地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检查、协同调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违反廉洁征兵规定问责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公开有关事务的;

    (二)在相关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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