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科(室),市直纪工委:
现将《雅安市抗灾抢险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雅安市纪委 雅安市监察局
2010年8月26日
雅安市抗灾抢险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做好当前抗灾抢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严明工作纪律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抗灾抢险任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市、县(区)的抗灾抢险决策部署政令不畅、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服从指挥和统一调度,或因指挥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抗灾抢险工作中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责任不落实,不按时到岗到位,应作为而不作为,敷衍塞责、擅离职守、玩忽职守、临危退缩等失职渎职的;
(四)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抗灾抢险资金物资的;
(五)对险情和灾情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的;
(六)散布谣言、干扰破坏抗灾抢险工作的;
(七)其他过错行为对抗灾抢险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职检查;
(三)就地降职、免职;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机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